▲家教老師和學生發生關係挨告。(示意圖/CFP)
突發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何姓男子擔任友人15歲女兒的家教老師,卻利用家教課程結束後、載送返家途中的機會,在車內、汽車旅館房間內和少女發生5次性關係!高雄地院認為何男調解稱願賠償少女家屬42萬元、少女18萬元,但並未依約履行,迄今僅給付1 萬元,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他有期徒刑11個月。
依判決書提到,後來是因為少女同學察覺有異,而告知學校老師,全案因此曝光,而少女家人也憤而提告。何男在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則是都坦承犯行,但因刑法第227 條規範目的,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同時難以確實理解性交意義,而無承諾性交能力,為保護其身心健康及善良風俗,即使取得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仍無法脫免其罪責。
最後,高雄地院法官審酌何男雖與少女、少女母親調解成立,同意賠償共60萬元,但並未依約履行,迄今僅給付1 萬元,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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