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公務員兼職怎麼管?

▲▼台大校長交接 管中閔 郭大維。(圖/記者屠惠剛攝)

▲終於當上台大校長,管中閔因寫社論領稿費,接著面臨監察院的彈劾,但這到底是不是合法或合理。(圖/記者屠惠剛攝)

經過幾個月紛紛擾擾,終於當上台大校長的管中閔,依然風波不斷。近來,監察院認為他匿名在報社撰寫社論且收受報酬,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而通過彈劾案。在我們把彈劾跟政治鬥爭超連結以前,從法律上來看,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是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律基礎,理由不難想像:希望你專心公務、少一點外務,也能確保你公正執行公務。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書,管中閔從2010年起至2016年,匿名撰寫社論並刊載於三個雜誌專欄中,平均每月固定獲取超過5萬元的報酬。法律規定不能兼職,但做什麼算是「兼職」,法律並沒有講清楚。實務上,往往是行政機關碰到具體個案後才會詢問主管機關(銓敘部),請銓敘部補充解釋哪些行為算是兼職。

而此次管中閔在媒體撰稿算不算兼職,銓敘部其實有解釋過。銓敘部說,公務員不能擔任新聞雜誌的編輯、發行、經理或其他職員,但可以擔任「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上的事務就好(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從這一點來看,公務員其實可以接受媒體邀請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內容。

監察院彈劾時,也知道銓敘部的說法,但監察院認為不能只看這個解釋,如果連銓敘部的其他解釋一起看,管中閔的行為並不算是合法兼職。例如銓敘部也曾經說過合法的兼職應該具有「偶一為之」、「賺取薄利」的特性(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

除此之外,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當時負責陸委、財委、國貿委等各種政務,參照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主題,無法相信他撰寫的社論「與職務無關」,如此一來,也不符合之前銓敘部說可以撰寫專欄的限制。因此,管中閔的兼職是「違法兼職」,所以監察院做出彈劾案是合法的。

本次彈劾案,監察院認為是重大違法,因此將彈劾案一併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去審判。所謂的公懲會就像是公務員的特別法院,專門處理公務員違反一些公務法令的問題。如果公懲會認為確實,那麼最嚴重可以免職,最輕則可能記個申誡。如果公懲會認為不算違法兼職或違法不重大,最後可能就不予懲戒,管中閔就獲得一個類似「法院認證」的無罪宣告。

監察院提出的「偶一為之」、「薄利」概念,確實會影響兼職的判斷,因此可以推測管中閔既然是常態、厚利,那就是違法兼職。例如公懲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1號,當事人參加電視節目領取車馬費,但僅參加過一次,且車馬費墊付交通費用後無剩餘可作報酬,法院就認為不算兼職。但畢竟法條沒有寫清楚,這也只是監察院自己整理銓敘部的函釋得出的結論。到底算不算兼職,要走到公懲會,看最後法官怎麼判才知道。

我覺得,既然銓敘部已經說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是一種合法行為,監察院用其他函釋來補充說明,其實有點勉強,畢竟背景事實不見得相同,而針對專欄的合法性,銓敘部又說得這麼清楚。

即便管中閔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據銓敘部的說法,他確實有很大的合法空間,或許監察院請求銓敘部詳細解釋再彈劾移送會更好。至就放過管中閔,但以此為借鏡,好好把「什麼是兼職」的界線說清楚(不論是發函或修法)。雖然現在漏了一隻魚,但能夠改善未來的兼職紛爭、確保政府獨立運作,長遠來看也是好的。

撇開法律來看,管中閔領的稿費真的好多啊!我也接過媒體的邀稿,針對時事去撰寫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計價,深知文字工作者的辛酸甘苦,但看看彈劾案裡管中閔的稿費,終於知道「一字千金」是什麼意思了。(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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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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