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離職隔天,鴻海就開始寄發「105年度員工酬勞」通知,雙方為了208萬元訴訟。(圖/記者林裕豐攝)
記者林裕豐/新北報導
原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2018年3月30日離職,沒想到隔天,鴻海就開始寄發「105年度員工酬勞」通知,王男收到通知書,總共金額可領208萬,王男向鴻海要求領取,鴻海卻以王男已離職拒絕,王男不服,告上法院,要追討「105年度員工酬勞」208萬元,新北地院認為員工酬勞應如同《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用以獎勵該年度全年工作並且無過失的員工,判決王男有權領取。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自2014年3月任職鴻海精密工業,而鴻海核定的「105年度員工酬勞」,是分106、107年度兩期發放,王男預計共可領取208萬元,而王男是在2018年3月30日離職,不料離職隔天,鴻海發放105年度員工酬勞第一期。
王男拿到鴻海寄發的員工酬勞通知書,滿心歡喜向公司領取卻遭拒,先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鴻海態度強硬調解不成立,王男告上法院,提出勞工訴訟,要求鴻海給付208萬元。 鴻海開庭主張,「員工酬勞」是公司獎勵為公司創造獲利的員工,並在發放時仍繼續在職,通知書也有記明須仍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為止,也需簽下承諾書,在王男未達成相關條件,就不能請求領取,並稱是行政作業疏失才將通知書發出去。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除非鴻海尚有虧損待彌補,否則應如同《勞基法》中第29條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員工發放的紅利及獎金,因此判王男勝訴,鴻海須給付208萬元,不過全案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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