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終身壽險保額明明約320萬,豈知當保戶突然身故,保險公司卻說依條款只能理賠約150萬,令家屬強忍悲慟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但最後因保戶生前說了一句話放棄權利,僅能判定再多賠約90多萬元,無法足額理賠。
該案保戶買了一張6年期滿的美元增額型終身壽險,年繳保費約1.4821萬美元,身故金保額為10萬美元(以32元換算年繳保費約新台幣47萬、壽險保額約320萬元)。因為想當儲蓄使用這張保單,清楚告知打算若10年後領解約金11.241萬(折合新台幣為360萬餘),可比期滿實繳保費約285萬元多了約75萬元。
而且保戶還跟業務員強調說「買保險當儲蓄,不是要領身故金」。
只是保戶繳了4年保費約190萬元後突然過世,人壽公司依保單條款卻是只理賠約150萬元,非保單所載明的身故保障320萬元,也還比實繳的保費低,因此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調查,該案保險金的受益人當時與保戶一起聽業務員解說,可以還原招攬現場過程,而且保險業務員也承認說「保戶確實不想領身故保險金,有告知希望10年後領回解約金」、「所以才向保戶說身故保險金部分就照保單條款走,就沒有再向保戶詳細解說建議書上身故保險金的計算方式」。
偏偏這張保單身故保險金的規定,非一般大眾以為是當保戶死亡時,人壽公司就會依「壽險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是約定當保戶在6年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是從「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身故時的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二項中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評議中心委員們認為光是看條款約定,一般人根本無法知道如何計算得知其金額,甚至連人壽公司客服接到保戶家屬詢問時,也會說錯成以為應理賠320萬元。
但委員們認為,由於保戶不想領身故金而忽略了解理賠條件,在法律上也須負「與有過失」之責,也就是說不能完全把責任推給業務員全權負責,但業務員更是應該充分盡到說解條款的責任,所以此案評議中心判定保險公司須負7~8成的責任,保戶2~3成的責任,人壽公司應理賠身故金約240萬元,須補足差額約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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