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查獲代客私宰鵝、雞的宜蘭一名游姓婦人,被宜縣府聯合稽查小組再查獲她代客私宰殺2隻雞,遭判2個月徒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食用的雞、鴨及鵝必須在屠宰場內屠宰處理,不然就犯法!2015年2月間,宜蘭游姓婦人,代客宰殺2隻鵝及4隻土雞,被宜縣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開罰2萬元;不料2018年10月26日,游婦再度被查獲代客私宰殺2隻雞,宜縣府聯合稽查小組除當場查扣雞隻屠體外,游婦因再犯被依違反畜牧法,判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60歲游婦代客私宰2隻雞,觸犯畜牧法第38條第4項再犯規定,並審酌游婦曾被行政院農委會開罰後,仍無視法令規定,繼續私宰雞隻,其行為有害主管機關管理輔導畜牧事業,及有危害社會大眾健康疑慮,但因游婦坦承犯行,最後判處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行政院農委會是於2010年公告供食用之雞、鴨及鵝必須在屠宰場內屠宰,否則就觸犯《畜牧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屠宰罪。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