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前女友有新歡 他想復合竟秀槍恐嚇還性侵偷拍裸照

▲▼恐怖情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恐怖情人復合不成,竟上傳槍枝照片恐嚇前女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男子阿明(化名)因故與女友分手後,又表達欲復合之意,因對方婉拒避不見面,他因而懷疑對方另結新歡,且為迫使見面,竟上傳槍枝照片恐嚇,且趁機硬上並還無故持手機竊錄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並張貼在住處社區門口及社區前車道等公共場所,足以貶抑對方人格及社會評價而損及名譽。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犯危害安全、強制性交等罪,判阿明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提到,阿明分別以臉書通訊軟體及簡訊先後傳送訊息,且在傳送訊息後,就在前女友上班地點樓下當面展示「槍枝」照片,導致對方心生畏怖;後來要求前女友外出用餐遭拒,竟又暗示他有可能持用展示照片中「槍枝」做出不利之事,對方不得已於是與他外出見面,

後來阿明開車強行載前女友回他住處,卻趁機硬上,還未經同意就竊錄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且將照片張貼其住處社區門口及社區前車道等公共場所。

對此,阿明辯稱,「只有與她發生一次性交次,當天早上休息起來後,只有跟她玩,並沒有第2 次性交,而且是得到同意,才性交及拍攝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是她叫我拍照再傳給她留作紀念,跟她到現在都還是男女朋友,每天都有聯絡。」

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審酌阿明因感情問題對前女友心生不滿,竟不知理性溝通、妥善處理,不僅傳送恐嚇訊息及張貼照片,致使對方心生畏懼且損及名譽,又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恣意做出強制性交行為,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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