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後判車行須連帶賠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記者陳玉翻攝)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大陸北京一名胡姓男子來台自由行選擇租車自駕,不料卻在行駛過程中撞傷何姓女騎士,導致對方骨盆骨折等多處受傷;事後,何女以車禍害她無法進行「魚水之歡」為由求償473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案發時胡男並未取得駕照,車行沒有善盡查證義務,因此判胡男及車行須連帶賠償何女168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胡姓男子2016年7月13日向車行承租小客車,接著沿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行駛,不料卻在未注意的情況下,直接猛力撞擊到何姓女騎士,導致對方當場人車倒地,造成左側骨盆骨折、頭部外傷、左胸挫傷、骨盆左恥骨骨折合併腹腔內血腫等傷勢;何女因這場車禍總共住了18天醫院,且不能搬重物、做粗重工作,出院後還需專人看護2個月及休養4個月。
何姓女騎士認為,胡男駕駛的車輛是向車行所租,但他所持有的是大陸地區的汽車駕照,而車行在明知胡男沒有合法汽車駕照的情況下,將車子租給他,間接造成這場車禍的發生,因此車行需負起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車行則抗辯,胡男為大陸國籍,持有的汽車駕照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核發,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公布的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持有該地區汽車駕照人士,於台灣境內若停留期間未超過一年者,免換用或辦理本國汽車駕照,因此胡男駕駛行為並非違法。另外車行也指出,何女主張車禍使她不能行魚水之歡,請求撫慰金50萬元,並無證據證明。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視胡男的駕照,上頭記載有效期限為2026年8月2日,往前推算2016年8月2日為核發日期,即於車禍發生之後,也就是說胡男在車禍發生的當下是沒有駕照的;而車行租車前本應善盡查證義務,卻沒有詳盡調查,屬有過失,因此判須和胡男連帶賠償何女168萬333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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