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2年漏繳保險費導致保單失效,還可以復效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此案調查後發現,人壽公司只是有掛號寄出催告信,卻沒有「保戶簽名」確認已被通知一事,因此判定保險公司敗訴,須協助保戶回復保險保障。
《超迷糊太太2年漏繳保費 還怪罪業務員未登門拜訪親收》真實案例中的保戶,因主張業務員或是收費員沒有到家中收取保險費,加上也未收到保險公司通知保單快要失效,須要趕緊補繳保險費的催告信函的情況之下,又未獲人壽公司同意恢復保單效力,遂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評議中心委員們認為,保戶所簽得要保書的保險契約中,續期保險費的繳納是約定「自動轉帳」,且根據該保險契約要保書及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記載,最後的帳單地址是A。
保險公司固然提出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以證明其所寄送的保險費「催告通知函」已送達保戶,但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只能證明保險公司有「交寄」信件的事實,無法證明該催告通知已「送達」保戶,也就是要確認保戶「已得知」保單快要失效了,須要趕緊補繳保險費之緊急狀況。
評議中心委員表示,保險公司為求便利,未以「雙掛號」方式交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又未能提出其他保戶確實已經收到該催繳通知之證明,則應由保險公司負擔後果。
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保險費催告通知已經合法送達給保戶,自無從起算「30日的寬限期間」,故該保險契約尚未進入停效狀態,其效力仍為自始有效。保戶請求確認該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始不中斷,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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