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出「帝王條款」索退全部保費 法官多一面倒判壽險公司慘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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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法院多年來審理被保險人主張非親簽而索退全部已繳保費的案件相當多,也多是勝訴落幕。(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險法有一條大家暱稱的「帝王條款」,就是如果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名的話,保戶可以主張保單無效退還已繳的全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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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類案件在法院審理判決保戶勝訴相當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的申訴也是採取同樣見解,只要確認非被保險人簽名字跡,幾乎都可退還保險費。

有位保戶提出申訴說,他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為被保險人,經業務員介紹投保了一張長期看護終身保險。當時業務員告知保險契約可以不用實際繳費20年,日後能以保單價值支付保費,並無損保戶權益,同時業務員讓保戶將原已投保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辦理減額繳清。

後來保戶覺得不妥,且要保書亦非太太親自簽名,因此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請求返還所繳交保費8萬元及損害賠償1萬元。

人壽公司則說,依據業務員招攬報告說明,招攬時依建議書向保戶說明,並經保戶審慎判斷後才決定投保,要保書亦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且已逾契約審閱期。至今才提出異議,難以斷定業務員有所疏失。保險公司無法同意退還所繳保費及損害賠償金額。

對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說,只要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確實有將要保書給被保險人簽名,那麼保戶就不能要求解約退還保費,同理被保險人也可舉證說明簽名非其本人字跡,那麼就可以依保險法主張保險契約無效,索回保險費。

《保險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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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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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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