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眼看「簽名」筆順神韻迥異 保戶3個月內拿回全部保費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彭金隆。(圖/記者李蕙璇攝)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彭金隆提醒民眾,購買保險前務必多了解保單內容,細看條款後再簽名。(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名保戶覺得遭業務員誘導及欺騙買了一張年繳8萬元的長期照護險,便主張被保險人太太沒有親自簽名而撤銷契約,退還保費遭人壽公司拒絕。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審理後,發現要保書上的字跡確與本人簽名有差異,而判定保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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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說他聽業務員介紹,可以把別家保單辦減額,多一些預算之後就可以幫太太買一張長期照護保險,而且不用繳20年,以後用保單價值金付保費即可,便依其建議行事。

後來太太才知道有這一張長照險,而且還把別家保單辦減額,覺得不妥,質疑對方有誘導欺騙招攬不實,就要求退還8萬保費及再額外賠償精神損害1萬元。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便就保戶提出太太的護照內頁影本簽名佐證,及保險公司舉出簡易要保書及保單簽收回條為證,加以了解到底被保險人是否有親簽?還是有人代簽?

評議中心委員們表示,以肉眼觀察護照內頁簽名確實與要保書及簽收回條簽名的書寫式樣、筆劃特徵亦多有相異,字跡筆順、神韻也均有所不同,實在是很難認定要保文件屬保戶太太的簽名。

而保險公司只有提出以上的文件,無其他的人物證的情況之下,評議中心則無法同意該保險契約是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便可依《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契約既屬無效,保戶請求返還已繳納之保險費,應有理由。

至於保戶主張保險契約有誘導、欺騙等招攬不實情事,雖有提出業務員於招攬其他保單時的通訊軟體對話為證,及購買長照險之後4個月,向他家保險公司辦理減額繳清的申請書,但都很難證明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無法判定有招攬不實狀況,無須再賠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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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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