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眾提出申訴時難提出有利自己的人物證,多會說「我相信對方」、「我不知道有這樣的風險」等辯解。(圖/視覺中國)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許多申訴案並進到審理階段者,約8成卡在民眾無法提出有利自己的人物證而敗訴,尤其是有的還會主張額外的精神撫慰金賠償等,但我國是採取實際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要有明確的損失及開銷單據等,才能做為法官裁定依據。
評議中心委員表示,民眾欲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提出申訴時,也就須負責提出舉證責任,許多案件中確實因為證據不足,很難以判定對民眾有利的結果,建議簽約前要慎思。
而這個「申訴者恆負舉證責任」的原則,非評議中心單方面的規定,而是依循法界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就有提到,「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也規定,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的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的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可以以原告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有瑕疵,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此外,民眾通常除了主張退還消費金額之外,有時還會額外要求精神撫慰金等的「損害賠償」。
像《肉眼看長照險「簽名」筆順神韻迥異 保戶3個月內拿回全部保費》報導案中的保戶,雖主張其未來投保相關保險費必然因年齡增長而大增,又受到申訴保險公司欲拿回長照險的保險費而勞神費力,遂主張保險公司應賠償損害1萬元。但保戶並未指明自己到底有何實際損害金額,就很難判定保險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議中心委員表示,由於我國是以有損害的發生及有責任原因的事實,並且二者之間要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才能主張對方須支付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判決也有提到,保戶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的發生,且保險公司就此損害有責任原因存在,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做為判斷。
延伸閱讀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