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墜樓事件。非本案現場。(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買保險傳愛給家人卻墜樓身亡,受益人卻因其死因「不詳」而難以領取到身故理賠金,到底是「意外」還是「想不開」,都是令人不勝唏噓憾事。
保戶投保一年期意外傷害保險後幾個月,竟不幸墜樓身亡,結果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卻遭保險公司拒絕。原因是法醫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的死亡原因是「高處墜樓」並加註了「自為」,死亡方式則勾選「不詳」。
家屬認為保戶平時開朗活潑,並沒有自殺傾向,不相信是自殺身亡。而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加註的「自為」,應該是只排除「他殺」的意思,並不如保險公司所指「自殺」身亡,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並沒有理由。
保險公司則表示,保戶從19樓走廊的窗戶墜樓,該窗戶向外推開僅能推開10幾公分,如果不是刻意推擠,一般人很難穿出該窗戶,且現場沒有打鬥的痕跡。
經調閱樓梯間的監視錄影帶,發現保戶曾在19樓至20樓樓梯間徘徊良久,而20樓頂樓露臺樓梯安全門設有警報響鈴,一旦遭到推開警衛室會立即收到警報,然而保戶墜樓當日警衛室並沒有相關紀錄。
另外,19樓公用廁所內發現有保戶的手機、錢包等隨身物品,依常理而言,如果是不小心墜樓,現場不應遺留該等物品。因此,在證據資料上很難認定保戶是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因此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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