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廢園區殺人!男騎機車撞護欄而死 逆轉獲國賠162萬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桃園男子騎機車撞荒廢園區護欄而死,高院逆轉改判准國賠162萬餘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荒廢園區殺人!桃園機場航科路上有一處荒廢多年的「桃園客貨運園區」,民航局已於2009年移交當地大園區公所,但區公所認為工程有瑕疵,至今未點收。2014年4月間,楊姓男子騎機車經過此地,因園區疏於管理,結果撞上紐澤西護欄身亡。家屬起訴請求國賠,一審未判准,但高院二審逆轉改判國賠162萬餘元。可上訴。

這起車禍意外發生於2014年4月11日,晚間近7點時,桃園楊姓男子騎機車由桃園大園區航科路往機場方向前進,途經「桃園客貨運園區」內的商品展覽館工地前,因園區疏於管理,沒有路燈,再加上有多個未設反光、閃光標誌的紐澤西護欄,楊男一個不注意,就撞上其中一個護欄,頭臉多處骨折,送醫後3周死亡。家屬不滿,認為園區疏於管理,才會造成意外,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設置園區的民航局,或管理園區的大園區公所,賠償397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民航局與大園區公所均拒絕賠償。民航局主張,園區完工後,在2006年決議交給大園區公所維護管理,並於2009年辦理會勘點交完畢,所以民航局不負管理責任。至於大園區公所則辯稱,因為工程有諸多瑕疵,雖然辦理點交,但點交程序還未完成,公所不負責管理。一審桃園地院採信民航局與大園區公所的說詞,沒有判准國賠。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卻做出逆轉判決。高院認為,園區的入出口處,均放置紐澤西護欄,但都留有缺口,供車輛出入,可見園區並未封閉,乃可通行之道路。至於到底由誰管理?高院認為,大園區公所在2013年會勘所轄村里內道路設備時,就簽准編列移除園區內護欄、並設置照明設備的經費,可見大園區公所是園區的實際管理人,必須負責。

但高院也認為,楊男當時為了避開一旁的大觀路車潮,轉而鑽小路進入荒廢園區,最後才會不慎撞上護欄,自己也要負擔一半的過失責任。經過計算後,高院最後改判准家屬可以獲得大園區公所國家賠償16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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