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緊急處分獲准90日緩衝時間 重整聲請遭駁回將提抗告

2019年02月1日 12:58

▲面板廠華映。(圖/資料畫面)

▲面板廠華映。(圖/資料畫面)

記者姚惠茹/台北報導

華映(2475)今天(1日)日重大訊息公告指出,桃園地方法院已在「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准許緊急處分的聲請,自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債權人不得行使對華映的債權,另外對於重整聲請遭駁回,華映則將依法提出抗告。

華映去年底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及重整,華映今天公告表示,聲請緊急處分遭駁回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乙事,桃園地方法院已在「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裁定。

裁定主文提到,原裁定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聲請部分廢棄;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華映的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華映的債權;華映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的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的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華映就其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自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對華映的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

至於針對聲請重整乙事,華映則公告指出,經證交所轉知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的部分,華映將在收到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後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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