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廈門海滄區法院近日公布一起判決,一名男子在飯局飲酒後猝死,他同行的友人雖然沒有勸酒,但也被判賠12萬元。法院指出,友人雖在飲酒過程中沒有勸酒,不存在過錯,但卻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沒做出相應的安全護理及照顧,最終導致死亡發生,有一定過錯。
58歲的李姓男子2017年10月為商談一個工作項目,陪著公司同事先後抵達廈門,入住合作方吳姓男子預定的賓館,雙方並一同吃飯,李男在飯局上喝了不少白酒。
回到賓館後,李男醉的揮舞雙手,大喊還要繼續喝酒,並與酒店人員發生推擠,同事連忙將他送回房間睡覺。不過,到了凌晨一點多,同房的一名同事卻發現,李男狀況異常,不只沒有了打鼾聲,而且臉色發黑,怎麼喊都沒有回應,幾個人於是叫了救護車。
李男雖被送到醫院,但仍不治身亡,醫院初步診斷為飲酒後猝死。意外發生後,當天飯局上的人都到了派出所做筆錄,所有人一致表示,飯桌上沒有互相勸酒,喝酒都是自願的,幾個人並指出,李男喝了大約半斤白酒,吃完飯後神智還算清醒,只是人比較興奮,搶著要買單。
李男死亡後,他的親屬認為飯局上的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卻一直沒有共識,親屬於是像海滄區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認為,李男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應有足夠的認識,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有足夠清醒的認知,「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還提到,飯局上其他人的筆錄是在事發後短時間內完成,每個人的陳述能夠互相應證,沒有矛盾的地方,可信度高,「根據筆錄,幾名被告在與李先生飲酒過程中都未勸酒,不存在過錯。而吳男在酒後將李男與同事等送回酒店,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不過,李男的同事因為跟著回到飯店,情況就不同了,法院表示,幾名同事在李男明顯酒醉,失去自控能力的情況下,只是將人送回酒店房睡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和照顧消除危險,導致了死亡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李男的3名同事連帶承擔賠償10萬元,另外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共計12萬元(約55萬元新台幣)。
大陸近年有許多因喝酒出事,同飲者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件,主要可分為4種情況:
一、強迫性勸酒,以「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智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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