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遭林男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得逞。(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幾年前已逛夜市名義,將剛滿18歲的女網友「小花」(化名)約出來,卻將對方載到摩鐵性侵,之後竟還嫌對方下體臭,事後小花不甘受辱憤而提告,但案情波折反覆,最後最高法院依林男的一句「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認定他確實性侵對方,判他3年10月定讞,而民事部分則須賠償對方50萬元。
判決指出,案發當時小花已經不是學生,但也才剛剛進入社會半年,而她在網路上認識林男後,兩人原先約好逛夜市,但林男之後卻嫌人潮太多,又提議去陽明山看夜景,遭到對方拒絕後,竟然就直接開車將人載到汽車旅館。對此,小花表示,有試著要逃離,但車門遭到林男上鎖,自己實在太緊張,不知道如何是好,而之後就被對方強行拉下車,帶到房間裡面。
小花表示,林男在對她提出一起洗澡被拒絕後,就強行將她壓到床上,還搶走她的手機丟到床下對她性侵得逞。林男洗完澡後又將小花再次按到床上,而當時小花因為想快點回家,在半推半就下配合了他的獸行。而之後還被對方逼著口交。對此,林男辯稱,當時有請服務生送打火機到房間,但小花卻沒有趁那時求救,如果是被性侵明顯不合常理,而小花則表示,是因為當時心情崩潰,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只想趕快回家。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事後還有傳訊給對方說「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再給我一次機會」等語,認定他確實有性侵小花一次,但二審卻認為,小花有多次求救機會,卻都沒有反應,之後還搭對方的車離開,並不符合常理,且她的身上也並無明顯外傷,認為事證不足,無法證明林男性侵,因此改判他無罪,但全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法官則認為,林男確實有性侵對方,因此判他3年10月定讞,而民事部分則須賠償對方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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