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敗類!酒駕9次被法官扣車 他換騎機車再酒駕2次

酒駕,代駕,酒後駕車,開車,喝酒。(圖/達志/示意圖)
▲男酒駕9次被扣車,竟還繼續騎機車再酒駕2次。(圖/達志示意圖)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台中發生陳姓男子第3度酒駕,撞死2名無辜騎士的慘案,法務部3日凌晨正式回應民意,「將研擬朝向比照故意殺人之可行性修法」,也就是未來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可能比照現行《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最輕10年以上徒刑,最重可處以死刑。台北地院也審理一件離譜的連續酒駕案,男子9度酒駕被沒收車輛,竟還繼續騎機車上路酒駕。

判決指出,54歲張男是酒駕累犯,2015年就多次酒駕被捕,被判刑入獄,2016年12月才假釋出獄,隔年12月又酒駕,開上路被警方攔下,酒測值高達0.8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張坦承犯行,承認這是他第9次酒駕。

因男子酒駕累犯狀況誇張,法官認為他難以戒斷酒駕惡習,為了保護其他用路人,除了重判他1年徒刑,並宣告沒收他的小客車。未料,第9次判決出爐前,張男車被沒收又騎機車第10度酒駕,判決前3天他又第11度酒駕,分別被判1年2月、9月,張第9、10、11次酒駕,法院去年10月裁定關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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