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被關在女子監獄,竟收到一張超速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台中報導
彰化1名洪姓女子2015年7月間,在台中女監服刑,入獄後竟有人騎著她的機車超速,被拍下開罰1800元,但洪女認為罰她沒道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洪女未在期限內告訴處罰機關,而且也不知誰騎乘她的機車,車主就必須為違規負責,判決洪女敗訴。
判決指出,發生在2016年1月5日中午,洪女的機車在彰化縣二水鄉被測速器拍下時速71公里,超速21公里,彰化縣警局逕行舉發車主洪女,陸續寄出舉發通知單及罰單1800元。
洪女說,她在2015年7月23日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她把機車停在朋友家,也不知是誰騎她的機車違規,由於洪女未於期限內繳付罰鍰,監理所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辦理強制執行,並因囑託監所送達過程未合法,洪女提起撤銷訴訟,彰化監理站再重新送達舉發通知單和裁決書,至2018年1月才完成合法送達程序,洪女不服。
法院指出,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以車主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若車主不是駕駛的違規行為人,應該在舉發通知單載明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告知處罰機關應該歸責的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即視車主為違規行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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