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5歲少女30分 竟問「有沒有感覺、不要再裝了」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曾姓男子性侵少女30分鐘,竟問「有沒有感覺?」、「不要再裝了」。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曾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小櫻(化名),約出見面後,曾男騎機車送少女回新莊自己住處,強脫小櫻衣褲,用手指性侵還邊問小櫻「有沒有感覺?」、「不要再裝了」。小櫻驚魂30分鐘後,曾男終於覺得無趣罷手。高院二審審理後,將曾男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34歲的曾男,2016年11月間透過臉書,約出當時15歲的小櫻碰面,隨即騎機車載她到新莊住家。小櫻質疑:「去你家幹嘛?」曾男竟直白表示:「你那麼晚約我,不就是要做那個?」小櫻回答:「不要。」結果遭曾男凶狠喝斥並抓住手腕不讓她離去。小櫻擔心被揍,只好說:「你可以摸,但不可以做。」

沒想到曾男一進門後,立刻急脫小櫻衣褲,還嫌:「妳怎麼那麼難搞,其他人都不會這樣。」最後強脫小櫻衣褲,並手指性侵得逞。曾男還問「有沒有感覺?」、「不要再裝了」。小櫻驚魂30分鐘,曾男覺得無趣就說:「算了,你把衣服穿上吧」騎機車將小櫻帶回蘆洲住處。由於小櫻夜歸,家人追問下才知道曾男惡行,報警逮捕曾男,曾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曾男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曾男否認犯罪,辯稱不知小櫻未滿18歲,況且當時小櫻說過「可以摸,不可以做」,所以他並未違反小櫻意願,沒有性侵得逞。但高院根據2人臉書對話,認定曾男早知小櫻未滿18歲。另外小櫻當時陳述極為詳盡,甚至還說「一開始他用1隻手指,後來用2隻手指,我知道他用手指是因為他將手指伸進後,又將手指抽出來用手摸胸,當時有感覺他的手指濕濕的。」確實成立「成年人對少女強制性交罪」,應加重其刑。

而雖然曾男事後賠償15萬元,與小櫻達成和解,但高院認為這更證明曾男心虛,僅於量刑事由中參酌減刑。最後高院認定原審所處3年6月適法,駁回上訴,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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