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黃姓男子自2009年起開始追求當時在超商上班的郭姓女子,並將繪製的肖像素描夾在影印文件中送出,沒想到竟然被女方當成遺留的垃圾扔掉,於是以「偷畫」為由持續糾纏長達7年,甚至在機車懸掛「郭XX請將妳不告自取摸走的畫拿出來還」的告示牌,最後挨告誹謗,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日前判他無罪定讞。
▲黃男指控郭女偷走他繪製的肖像素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黃男自從在超商認識郭女後便展開熱烈追求,還贈送肖像素描示好,卻遲遲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於是轉而開始在網路上肉搜女方的資料,不僅在臉書上留言,還打電話到對方就讀的學校,甚至前往住處攔阻她的家人,告知要提出「竊盜以外」的刑事告訴,後來因為透過他人轉交一把未拆封的美工刀而吃上恐嚇罪。
之後郭女離開超商到其他地方工作,黃男依舊緊追不捨,2016年5月騎著機車到女方的公司騎樓,並在車子前方懸掛「郭XX請將妳不告自取摸走的畫拿出來還」的告示牌,再次被告上法院;他辯稱,這樣的行為根本沒有涉及任何誹謗罪嫌,「我畫她的肖像畫並沒有要給她,是我拿去影印時,她自己將畫抽走,字版上寫的文字都是事實。」
▲黃男對郭女示好被拒絕,還苦苦糾纏7年。
對此,郭女表示,黃男確實有對自己表達過好感,也有拿文件夾來影印,但她沒有仔細看內容,是後來對方跑來一直說有肖像畫才知道這件事,時間經過太久已經沒有印象到底有沒有收到,有可能是後來以為文件是客人遺留在店裡的,才會當作垃圾撕掉。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郭女當時曾與黃男、超商林姓店長談論此事,對話中提到「我把它(畫)撕掉了」,縱使雙方各說各話,也不能證明是否真的有偷畫,但主觀上男方的確有認為自己說的是事實的理由,最後維持一審見解,判他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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