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李姓男子犯下多起案件,連布偶熊都內射。(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區李姓慣竊,犯下多起性侵、竊盜案件。他2017年間,在微風運河停車場流動廁所內,持刀逼迫正妹為他手淫。並在女性機車掛上沾滿精液的女用內褲,留下「我要瘋狂的猛幹你小XX」的紙條。還侵入女子住處,以美工刀割開布偶熊的胯下,留下精液。高等法院審理後,將他判刑5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53歲李姓男子,2017年2月晚間11時許,在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停車場旁的河堤旁釣魚,一名24歲正妹獨自走進停車場旁的流動廁所,李男見有機可乘,竟在外等候欲隨機性侵,一見正妹出來,即持刀架住正妹想硬上,正妹苦求,李男改指侵並要正妹幫他「打手槍」,直至射精才離去。正妹事後報警處理,但警方一時未找出李男。
李男於2017年10月間,因涉及潛入住宅行竊現金4000元,被檢警鎖定後,採集現場遺留DNA比對,除發現李男除涉及4起竊盜案,也是微風運河流動廁所性侵案的嫌犯。另外也比對出他在2013年4月間,在蘆洲某女子的機車上,掛上1條沾滿精液的女用內褲,並留紙張書寫:「我要瘋狂的猛幹你的小XX」、「不停地抽插你的小XX」等噁心恐嚇紙條。
此外,檢警也比對出2002年間,蘆洲某件侵入住宅竊案也是李男所犯,他當時竊得鑽戒、金項鍊等財物,還把女屋主的內褲套在熊布偶上,再用美工刀割開布偶胯下,內射在布偶中。但因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檢方針對他所犯4起竊案與性侵、恐嚇等案,提起公訴。
一審將李男判刑5年10月,另外再判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不諱,並表示「很久沒有性行為了,看到正妹走進廁所就忍不住」;另外他主張在流動廁所中,僅有請正妹幫忙「打手槍」,沒有指侵。高院調查後,也認定沒有性侵,這部分僅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再考量他曾有多次前科,猶未悔改又再犯案,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也未賠償被害人,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將他判刑5年10月,加重強制猥褻罪部分仍可上訴;另外掛內褲的恐嚇罪行也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這部分與竊盜罪部分先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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