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罷工引發罷工需要提前預告的討論,國外多設有2至10日不等的預告期,台灣因對勞工罷工已有諸多限制,若再加上預告期,將更加限制勞工的罷工權。(圖/記者林敬旻攝)
台灣首次機師罷工行動,在2019年的農曆新年間展開,從2月8日開始至2月12日,華航共取消67航班,影響旅客破萬。突如其來的罷工,讓許多人的新年旅遊計畫因此跑湯,有些民眾直接對地勤人員咆哮,更引起了罷工需不需要提前預告的討論。
關於罷工,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罷工權是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定義,為「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罷工是爭議行為的一種,目的是勞工為了維持、改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或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讓企業達成工會提出的訴求,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方式,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行為。
但在我國,並不是所有「勞資爭議」都可以用罷工去爭取。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針對勞資爭議,勞工只對與勞動條件相關事項,才能主張罷工,且必須先經過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進行投票,決定是否要採取罷工這樣的爭議行為。另外,若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1項規定,工會也可以採取爭議行為。
罷工前需要預告嗎
根據勞動部於2017年所舉辦的「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座談會」紀錄中,台北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意見附表中詳列各國罷工約束條件簡表,該表中只有德國與香港未設有預告期,其他像法國、加拿大、日本、美國、韓國皆設有2至10日不等的預告期。
實際查詢日本與美國的法律,日本依據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第9條及第37條規定,與公共有關事業(運輸業務;郵政:郵件投遞或電信;供水、電力或燃氣供應的企業;醫療或公共衛生事業的事業)必須在發動爭議行為的前10天通知相關當局。
美國雖然沒有設預告期間門檻,但對於運輸業想要訴諸罷工,門檻又更高。依據《Railway Labor Act》規定,工會只能針對重大糾紛進行罷工,且工會必須窮盡調解和談判程序,否則法院可以依法禁止罷工。另外,在進入國家調解委員程序時,《Railway Labor Act》除了針對調解結果訂有期限外,還另外規定有「冷靜期」,在調解委員會成立後60日內(30天調解結果出爐+30天冷靜期),不得採取爭議行動。
強制仲裁是最後的殺手鐧
回到我國,針對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預告期這個議題在2016年因為華航空服員罷工,監察院就有糾正交通部和民用航空局,並要求勞動部改進,所以勞動部才會在2017年舉辦上述座談會以蒐集意見。但勞動部從過去到現在都是採取相當謹慎的立場,而學者則認為,目前台灣對於勞工罷工已有諸多限制,若再加上預告期,將會更加限制勞工的罷工權;而支持預告期入法者,主要是站在民眾的立場,認為應該要建立制度以降低不便。
是否要針對預告期修法尚未有定論,且勞資雙方也無法達成協議,若雙方一直遲遲無法達成協議,那最後主管機關可能會使用最後的殺手鐧―「強制仲裁」。依據《勞資爭議法》第2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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