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林雅鋒。(資料照/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民眾向監察院陳訴A少年於102年因2次詐欺行為,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審理時,少年法庭未一併審理,2次行為被重複審理,執行2次感化教育,侵害少年基本人權,針對少年法庭之少年調查官未實質到庭、法官剝奪法定代理人之聽審權,及濫用宣示筆錄代替裁定書等情,監察院13日認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司法院應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提出之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調查意見如下:
一、少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行騙兩次,其第2次行騙時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法院於102年審理時,除現行之犯行外,少年自陳另在桃園市蘆竹區犯1次詐騙行為,但少年法庭未將之立案併辦,即以宣示筆錄代替裁判書,裁處少年第1次感化教育,有欠妥適。
104年警方舊案指紋比對,發現A少年確於蘆竹犯詐騙行為而移送少年法庭,法院調查審理時,為引導少年回歸正途,裁定交付觀察,少年在觀察期間未遵守規定,又涉其他詐欺案件遭羈押禁見,裁處少年第2次感化教育處分,於法並非無據,且屬於法官審酌少年「需保護性」之審判核心事項。惟本案凸顯少事法及審理細則對於少年「需保護性」的內涵定義不足,且少事法的修法進度過於遲滯,司法院宜深入研議並儘速推動修法。
二、桃園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負責審前調查之少年調查官均未到庭;又少年調查報告內詳載少年犯罪紀錄及個人資料,桃園地院未採取必要的檔案管制措施,甚至將之散置於審理卷後,均有欠妥適。
三、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包括保障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聽審及陳述意見的權利。但少年法庭審理保護事件時,屢見法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未到場時,指定少年調查官充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代替家長同意對少年裁定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重大處分,顯然違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
四、司法院訂頒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規定,不付審理的輕微少年事件得以宣示筆錄記載主文,代替裁定書,其目的在落實協商式審理,立意核屬良善。但該細則第40條將之擴及包括交付安置及感化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導致目前少年司法實務絕大多數法官裁處限制少年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皆僅以宣示筆錄代之,其事實及理由不明,程序簡略,對少年權益之保障不周。
五、少年保護事件重視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要求法官進行協商式審理時,須以少年調查官專業調查評估之處遇建議為藍本,但目前仍有桃園地院等8所法院之少年調查官採輪值相互代理到庭,該等輪值之少年調查官,到庭前既未接觸相關卷證,陳述意見時行禮如儀,開庭後亦無任何交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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