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民眾因為業務員收了保費沒有幫忙買到保險而也沒通知一聲,就逕自退費到民眾帳戶,怒向保經公司索賠20萬元之況,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審查認為業務員有服務疏忽,但因非故意過失侵害民眾權利,判賠部分損害賠償金,依比例約800元左右。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說,受理申訴案中有一案是保經公司業務員Amy(化名)向民眾招覽保單時,還未確認產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其傷害險時,便先行代收保費1,200元。當核保未過後,業務員也未打電話或是用任何方式通知民眾,只是將保費1,200元退費匯入民眾的帳戶,實際上並未造成民眾任何具體損害。
只是,保經公司因受僱人行為受有擴張其商業活動之經濟利益,須對受僱人負選任監督之責,本案保經公司雖未授權業務員收取保費,但對於業務員擅自收取保費之違法行為,未盡監督責任,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公平合理補償申請人部分金額。
保經公司雖然未授權Amy代收保費,但對Amy仍負有選任及監督義務及責任,便以該業務員佣金個案情況,認為保經公司應補償民眾相當於800元比例的賠償金額。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經公司授權從事招攬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就其所生損害,依法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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