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同樣都是單手騎機車,50秒的人沒事,15秒的卻要挨罰?屏東利姓男子去年4月被拍到單手騎車,雖然他強調當時只是想拉一下褲管,但還是因為短短的15秒吃上1萬2000元的罰單;而另一名高雄的劉姓男子則是在去年2月同樣僅靠右手騎車50秒,結果因為過程車速穩定又能維持直線行駛,反而守住錢包獲判免罰。
利男強調,去年4月騎車行經屏東縣竹田鄉中山路時,因為天氣炎熱,過程中一度將左手放在左大腿準備拉一下褲管,後來發現後方有其他車輛靠近,趕忙收手握住機車把手,等到車子開過去再拉褲管,沒想到就被檢舉變成危險駕駛,警方怎麼可以單憑個人判斷進行舉發,讓他心生畏懼且造成莫大傷害,因此提告要求撤銷原處分。
▲同樣都是單手騎車,高雄地院和屏東地院的法官卻做出不同的判決。(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利男承認當時確實有瞬間放單手騎車,但這個情形並非短暫的1、2秒,而是長達15秒,難以認定時間很短,況且如果是因為過敏或其他原因需要抓癢,也應該將車停在安全處再處理,加上機車煞車分別設置於左右把手,如果路況有變,恐怕會來不及反應,因此他的行為已經涉及危險駕駛,最後還是維持原來的處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罰1萬2000元,同時違規記點3次、吊扣機車車牌行照3 個月,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而另一名高雄的劉姓男子卻獲得與利男完全不同的結局,他去年2月間行經大寮區同樣被拍到單手騎車,起初挨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天是騎車從住處前往工業區上班,雖然有短暫將左手放在大腿上,但車速不快又沒有蛇行,兩旁也都是工廠、圍牆,通行車輛很少,客觀上根本沒有危害他人的疑慮。
▲部分機車騎士有時會因為天氣冷或其他因素,而短暫放單手行駛。(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橋頭地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後發現,劉男雖然單手騎車長達50秒,但是沒有蛇行,也未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或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等行為,顯然裁罰有過於嚴苛失當之疑,最後裁定准許撤銷罰單。
兩起相似的案件卻得到不同的結果,一度引起民眾討論。屏東地院庭長林家聖解釋,每起案件會依據檢舉影像中的實際情況來衡量,加上當下的道路狀況和駕駛行為都有差異,所以不一定通通都能像劉男一樣獲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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