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有監獄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成為廉價勞工。(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監所受刑人雖然由國家供應食宿,另外在監所工作還有工資,看似生活壓力不大,但事實上待在監所中的衛生紙等日用品,仍須以自己的生活費購買,然而監察院18日卻表示,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成為「廉價勞工」,因此糾正法務部矯正署,並由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在14時召開記者會公告此事。
監所受刑人3餐、住宿都由國家照顧,但許多日常生活用品:衛生紙、牙膏、牙刷等物品,或是3餐以外的零嘴、香菸,都需要受刑人自費購買。而受刑人因在獄中服刑,生活費用大多由親友接濟,另外受刑人在監所工場工作,也有勞作金工資收入,少則數百元;但若在熱門工場工作,每月可領到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
▲受刑人示意圖 。(示意圖/PEXELS)
矯正署表示,每一名受刑人入監後,均有保管金專戶,當初帶入或家屬寄來的錢都存在裡面;另外受刑人在所內工場的工資,也會進入保管金專戶。由於受刑人入監後,經常會遇到犯罪所得追繳、或賠償被害人的強制執行問題,檢方或所方基於公權力,會將受刑人的保管金專戶中的金錢扣除。但因為保管金遭扣除後,直接影響受刑人的生活費,因此受刑人會向檢方聲明不服,或提出訴訟要求撤銷。
檢方或法院審理到受刑人不服處分的案件時,會向矯正署詢問,要保留多少生活費給受刑人才足夠?矯正署2013年發函訂出標準,男受刑人每月1000元、女受刑人每月1200元,法院與檢方也沿用此標準多年。但在2018年4月間,高院認為這1000元的標準太低,加上矯正署長黃俊棠上任後積極提升監獄人權,因此決定提高受刑人生活費用為3000元。未來檢方進行追繳、執行時,只要受刑人收入未超過3000元,就不能追繳、執行。
▲監察委員王美玉。(圖/記者李毓康攝)
然而監察院卻在18日指出,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表示,現行各矯正機關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每人每月勞作金收入十分低廉,有33個監所收入低於500元,8個監所收入低於200元,有受刑人一個月可運用的勞作金不到20元,無法符合基本生活需求,但受刑人為了得到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致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法務部矯正署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13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法務部矯正署未善盡督導各矯正機關,有58.4%之受刑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勞作金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6%的受刑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收入卻高出許多倍,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屬實。
▲監察委員高涌誠。(圖/記者李毓康攝)
以台南監獄106年度為例,每月平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為83萬3691元,其中37.5%作為受刑人收入計31萬2634元,除以106年該監在監人數3,178人,平均每人「月收入」僅98.37元,「年收入」僅1,180元。而1,180元仍非受刑人實際能得到與花用的錢,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分為四級累進處遇,受刑人視其級別自由使用作業勞作金。以第四級為例,受刑人可自由運用之比例為五分之一,相當於一整年只拿到236元、一個月只有19.6元,確實如陳情人陳述,勞作金所得買不起一條內褲。
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均指明,受刑人在監服刑,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惟監委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發現,至少有2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亟待救助,法務部矯正署明顯已違背上開應予受刑人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委員王幼玲。(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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