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私刑正義非正義!圖為蘆洲肉圓惡爸事發後,多名男子闖入他家中動私刑。(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名父親,因小孩購買的肉圓沒有加辣,竟對妻小施暴,事件爆發後,隨即有2名男子闖入其家,對「惡爸」動用私刑。檢察官指出,類似的私刑正義行為在現代網路爆炸的社會中,時有所聞;而即便對方咎由自取,事後未提告,但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另外也可能造成法治社會因此崩潰。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1條之規定:「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可知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而就層次上而言《刑法》之立法目的亦在維護社會秩序,則社維法與《刑法》之間適用關係為何?此從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可看出社維法所規範之違反秩序行為,係脫序行為尚未構成《刑法》要件之前階段,對於行為人尚並未違反《刑法》或有觸犯《刑法》之虞之行為,給予行政制裁,所以,社維法是防止犯罪案件之發生之法律。
劉哲嘉提醒,《刑法》上尚有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於本質上構成《刑法》上之罪,只是因為欠缺被害人的告訴,導致無法追訴行為人《刑法》之責任時,實務上仍肯定此時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罰。
劉哲嘉進一步解釋社維法的主管機關為何?依社維法第33條規定:「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至於處罰的規定,依社維法規定科處罰鍰的方式有二:一者依社維法第43條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以自己機關之名義,對於違反秩序之行為人科處罰鍰,但前提必須是法律效果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者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由地方法院簡易庭以裁定方式科處罰鍰。
劉哲嘉表示,大部分的私刑案件,只是毆打被害人而已,罰鍰之處罰上係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之。劉哲嘉最後提醒民眾,切勿以私刑執行所謂的「正義」,否則除遭法辦外,僅憑一時快意恩仇,並非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正義。況且,冤冤相報何時了,如果每個人都以私刑想要實現「正義」,那我們好不容易所建立的法治社會將會崩潰,這應該不是你我所應該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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