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獵雷艦採購弊案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金管會及漁業署

▲▼海軍,獵雷艦,慶富,慶富造船。排水量達700餘噸的新。圖為艦艏。(資料照/慶富造船提供)

▲監察院:海軍採購獵雷艦案任務失敗。圖為艦艏。(資料照/慶富造船提供)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監察院日前通過海軍獵雷艦採購弊案的彈劾案,認定海軍前司令陳永康、海軍前副司令蒲澤春、高雄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及農委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等4人違失重大。監察院21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金管會及農委會漁業署。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國防部及海軍檢討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決策過程中,未審慎考量本案屬巨額採購案件,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有足夠財力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採購案,未謹慎評估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即以增加商源為由將投標廠商之資本額由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降至二百分之一,顯然輕忽得標廠商資本額過低之財務風險

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表示,雖然國防部在金錢並未遭受損失,但導致公股銀行承受巨額貸款呆帳,且籌建獵雷艦採購案之建軍備戰任務以失敗收場,並遭受社會輿論訾議,強烈傷害國防部及海軍形象。此外,國防部為爭取立法院同意解凍本案106年度之預算,所提具之書面報告內容有誤,致引發立法委員及社會輿論之強烈批判,均有未當,當以此次事件為鑑,深切檢討。

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表示,金管會105年12月30日明知慶富公司之陳情係要求第一銀行放寬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件,非屬金管會權責範圍,且慶富公司有可能藉由與金管會主任委員見面一事,向第一銀行施壓要求放寬授信條件,應更慎重其事,注意分際,即使金管會當時主任委員批示:「由第一銀行與該公司協商處理,免再洽第一銀行」,但是事後慶富公司確實藉由此次拜會而達成放寬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件,以取得資金之目的,金管會處理本件涉及金融機構與借款戶間之個案,相關作為,核有未當。

本案海軍司令部於106年5、6月間3度函請金管會協助調查慶富公司相關資金流向疑義時,金管會未審慎考量此一罕見情況與聯貸金額龐大,且慶富公司甫於106年1月3日拜會該會主任委員希望可協助解決其資金壓力,其聯貸案之資金流向顯確有疑慮,竟然只有將其交由相關銀行查復後,即據以回覆海軍司令部無法得知其資金流向;嗣行政院成立之「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始證實海軍司令部對慶富公司貸款資金流向之疑慮,並非無據,且發現相關銀行辦理本案時確有若干不當之處。

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表示,國防部、第一銀行及慶富公司沒有簽訂三方合約的情況下,國防部無法確認慶富公司貸款的資金流向,當時金管會若派員到銀行進行金檢,才有可能儘速釐清慶富公司貸款的資金流向,金管會允應就本案相關之處理作為,進行檢討,俾利適時提供其他政府機關執行重大案件時更適切之專業協助。

糾正漁業署部分,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指出,漁業署辦理之興達漁港土地標租案,表面上係應漁業團體反映需求辦理,但實際上顯係為慶富公司量身訂做,不無可議,允應深切檢討改進。另漁業署105年10月3日「署長接見訪客談話紀要」避提慶富公司對興達漁港土地需求一事,且該署明知所屬人員於105年10月7日係前往慶富公司商議該公司如何取得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而相關人員之差勤紀錄均刻意不揭露前往慶富公司甚至未填差假單,該署竟均默許並核批假單,相關作為,均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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