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2毛錢鐵絲竊案】檢方辦案為升官?失衡的司法天秤

▲正義女神,司法女神,天秤,公平。(圖/視覺中國CFP)

▲檢察體系為維持辦案績效,辦案品質不良,濫行起訴、不起訴所在多有,讓司法天秤失衡。(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報載一男子涉嫌偷竊2毛錢鐵絲案,經檢察官起訴竊盜後,歷經一、二審,皆獲判無罪,引發外界「檢察官追殺到終審」、「浪費司法資源」之批評。

依104年度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人力約有692人,該年度之偵查案件總數則高達43.2萬件,換算下來,每位地檢署檢察官平均每月有52件新收的偵查案件(亦有檢察官稱每月平均達70、80件)。同時要附帶說明,檢察官還要處理相驗案件,也就是外勤驗屍的工作。通常每位偵查檢察官一個月左右就會輪一次外勤,所以相驗案件也是檢察官的一大負擔,但在估算偵查新收案件時並未考量到相驗案件的件數,這些堆積如山、一天24小時不休息也處理不完的案件,檢察官真的能抽絲剝繭找出真相嗎?

再者,檢察官有結案期限的管考制度,在結案壓力下會扼殺檢察官的辦案空間,又加上一、二審的檢察官工作量差距大,檢察體系有種「辦案不是為了辦案,而是為了升官」的官場文化,導致檢察官為了維持辦案績效,辦案品質不良,濫行起訴、不起訴所在多有。筆者在法界執業多年,亦曾遇有民眾因為偷竊一包香菸而被檢察官起訴之案例,當時深感不解及遺憾,亦顯示實務上確實存有上述弊端。

法官判決無罪之案件,會影響檢察官辦案成績,故公訴檢察官多會上訴一搏,惟此舉顯然將被告之權利置於檢察官之升官利益之下,實有違《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目的,顯不合理。

建議修訂速偵制度

按現行法務部制訂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要點規定,只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及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案件,始能由內勤檢察官採行速偵制度結案。惟加重竊盜案件、五年內第三犯酒駕案件數量亦多,有時案情尚屬單純,由剛閱卷訊問過之檢察官自行或指揮檢事官當場製作書類結案,不僅有直接審理主義之優點,得立即憑鮮明之印象結案,亦可省卻需再輪分其他檢察官重新閱卷之勞費。

如果顯然不成立犯罪,建議亦得以得採行速偵方式將之不起訴處分結案,例如公共危險案件之被告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法律標準,且無其他危險駕駛情事;竊盜案件或侵占遺失物案件,警方已查明是一場誤會等,此種顯然無犯罪嫌疑之案件亦不在少數,建議亦得採行速偵方式結案,如此可鼓勵檢察官於內勤時即善盡調查能事,一次偵查程序即能終結案件,將精力用在繁雜重大之案件。

改採偵查公訴一貫制

為了讓每一個案件都可以確實被檢視責任的歸屬,應該將目前偵查、公訴分離的制度改為「偵查公訴一貫制」,讓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判決定讞為止,都交由同一位檢官負責,可避免每一審的公訴檢察官重複閱卷的人力浪費。

法院應確實落實檢察官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這是上訴必備之程序。若雖有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所謂具體理由,須依據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的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的具體事由。此規定並不區分由被告或檢察官所提上訴,但檢察官比一般被告更具有法學專業,法官在認定上訴理由是否具體,應以更嚴格標準檢驗,以防檢察官濫權上訴。

最後,根據法務部統計,103到105年間,全國各地檢署的被告起訴率均在42%左右,但由民眾主動告訴或告發的案件,起訴率卻僅有13%到15%間,是總體起訴率的三分之一。此外,該三年各地檢署的總體不起訴率約在32%到34%間,但民眾告訴、告發案件之不起訴率,卻高達66%到69%,足足多出一倍,顯示民眾有濫訴嚴重的情形,已排擠到有限的司法資源,故除了制度面的改善外,期待民眾加強本身的法律素養,避免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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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委員、民間司改會常執、冤獄平反協會監事,曾任地院法官、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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