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陳姓男子明顯超速開車,在壯圍鄉縣民大道與中央路口時,撞死闖紅燈張姓男子重機騎士,陳男被宜蘭地方法院判3個月刑期。(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陳姓男子2014年10月間開車經壯圍鄉縣民大道與中央路口時,不慎撞死闖紅燈重機騎士,陳男也身受重傷,仍被騎士父親控告過失致死罪嫌;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會發生事故是因張姓騎士違規闖紅燈還未戴好安全帽,才會導致死亡結果,但法官依據車禍鑑定報告,陳男當時車輛時速達87公里,明顯超速,判處陳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14年10月19日10點,陳男開車由宜蘭縣壯圍鄉縣民大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縣民大道與中央路1段岔路口時,以時速87點01公里的速度,撞上沿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違規闖紅燈且騎乘重機的張姓男子。
張男當場人車倒地,安全帽噴飛,並受有顱骨骨折併腦部嚴重挫傷、全身多處骨折及血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下午3點46分宣告不治,陳男自己也身受重傷,被送醫急救,事發後,張父憤而向陳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他是正常的駕駛,停紅燈後才起步,被害人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才會被撞導致死亡;陳男律師也說,被告對於他人違規的行為沒有預防義務,若被害人突然違規闖紅燈,被告依當時情形,是不能注意的,縱有死亡結果發生,仍不得令其負過失責任。
陳男律師表示,依據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的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也說事故是因被害人違反交通號誌所致,前開報告書認被告行經前開交岔路口的時速為87公里,被害人時速為44公里,均非實際測速所得,是事後推論之結果,難以當作被告有罪的證據。
但法官請逢甲大學補充鑑定後,認為該事故鑑定報告,是依據客觀影像及實際距離測量、Google衛星圖量測資料之科學計算方式,應為現存較佳測量車速之方法,其結論可採,加上證人證述與監視器畫面,被告並未停紅燈後再起步通過路口,而是全速通過。
法官認為,被告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發現左前方被害人機車動態,被告是可以注意被害人的機車欲違規闖越紅燈橫越該路口而來,卻未注意且在未減速、未作任何應變措施的情形下,違規超速而撞死被害人,確實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判3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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