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李姓男子不滿車位被佔用,將車子「車頭對車頭」擋鄰車,妨害鄰車通行自由,被宜蘭地方法院判拘役20天,緩刑2年。(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李姓男子將車子「車頭對車頭」擋鄰車轎車出入,且不願移車,妨害鄰車離去權利,李男已妨害他人通行自由,被法院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8年5月25日下午到宜蘭市拜訪友人,將汽車停靠在友人住家附近巷內,沒多久李男返家,見住家旁車位被林男佔去,便將轎車以「車頭對車頭」停在林男轎車前方。林男當晚6點半準備離去時,見李男車輛停在他轎車前方,後方還也停了一部轎車,他沒辦法開車,找來李男移車,但李男堅持不肯移車,林男隨即報警怒告李男妨害自由。
檢警偵辦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我是見林將車停在我住處旁車位,才會將車停在他車前,但並未緊貼對方的車頭。」宜蘭地院調查,李男並無前科,卻因不滿林男停車位置,就將車頭緊貼著林男車輛前方,造成林男無法駕車駛離,明顯妨害林男自由離去權利。
不過,承審法官考量雙方和解,李男起初雖然否認犯行,但審理期間坦承所為,犯後態度良好,家中還有8歲及5歲女兒,最後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地院表示,若當事人願意移車,並無妨害他人通行自由的問題,但若堅不駛離,造成通行困難,就構成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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