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壓器 。(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向壽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金卻因為有服用抗血壓藥物,而直接遭解除契約及拒絕理賠,原因為投保填寫要保書時沒有誠實詳細告知過去5年內曾因高血壓用藥。
這名保戶向壽險公司投保手術醫療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3個月後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5日接受治療,並於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未料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保戶投保前2年曾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情形,卻未於投保時據實告知,因此以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為由,依法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
但保戶認為自己在投保前從未因血壓過高而就醫,而且是因為感冒才到診所就醫,經測量後得知血壓偏高,並不是因為血壓過高而就醫,更不是故意隱匿有高血壓病史。此次則是因為病毒感染導致充血性心衰竭才住院,也不是因為高血壓引起的,壽險公司卻因此片面解約實在不合理,應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並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壽險公司對此回覆說,保戶既然在投保前曾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之情形,並服用抗血壓藥物;但投保時針對要保書中詢問到「高血壓」相關事項並未據實告知,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所承擔危險之估計,因此依保險法規定解除本件保險契約,無法同意恢復保單效力及理賠住院保險金。
要保書告知事項摘錄
其中的第3點,過去2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第5點,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診療或用藥?(1)高血壓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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