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定期舉辦金融消費者講座,邀請民眾參加。(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一名保戶沒注意信用卡過期導致未成功繳交保險費,過了6年才發現保單已經失效。保戶納悶根本沒有收到壽險公司的催繳通知,業者卻說有,一狀被告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後,審查委員發現壽險公司無法提出已經催繳保戶的任何文件資料,因此判須同意保戶補繳保費並回復保單權利。
委員們調查發現,保險公司說這一案的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因為保戶信用卡扣款失敗而未能收取,陸續寄發出2次催告的提醒繳費通知單,而且還是以郵務寄送掛號信函方式寄發繳費催告通知函,送到要保書上所載地址,並提出蓋印郵戳的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為證。
但是「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只能證明保險公司「已交寄」催繳保費通知單,並無法證明「保戶確實已收受、已被告知」欠繳保費的通知,也就是說缺少掛號信給予保戶的簽收人簽名、印章等,是很難證明保戶已經確實有收到催繳保費的通知。
既然保險公司沒有用雙掛號方式交寄保險費催繳通知,無法提出收件回執以證明保戶確實已經收到催告通知,無法證明已經履行合法的催告程序,也就不能單方面停止保單契約的保險效力,便應該讓保戶補繳保險費而恢復保單保障。
保戶勝訴主要理由
保險契約條款清楚載明,對於「催告交付保險費」一事是採取「到達主義」,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就其所寄送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確實已到達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人)」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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