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陰錯陽差常致保單失效 再漏掉催告函難挽救

保險,理賠,保險公司,險種,保平安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保險爭議中有一些是漏繳保費導致保單失效。(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如果是忘了繳保費以致保單失效,其實保險公司是會寄催繳通知單提醒補繳,只是如果要保書上填寫的地址已非現今居住的地址,委託代收親友可能疏漏沒注意到,或是迷糊不小心讓過期的信用卡扣不到保費等等,都是常見3種可能陰錯陽差導致保單停效的原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表示,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在催繳保險費的通知過程中,是否真的有把通知單交給保戶,讓保戶很清楚知道欠繳保險費一況,都會直接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認定,因此保險公司須在執行催繳保險費的通知函,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與方法,以確保契約當事人利益。

現今支付工具發達,民眾常選擇以帳戶扣款或信用卡代繳方式支付保險費。務必定時確認扣款帳戶之餘額以及信用卡的有效性,若因遺失等原因更換或補發信用卡,則應留意是否須重新授權代繳,以避免發生扣款失敗情事。

實務上,保險公司寄發催繳保險費的催告信函,時常以要保人在要保書上所填地址為寄送地址。因此,保險契約效力因保險費到期未繳款而停效前,依保單條款約定,保險公司都要先做到提醒保戶補繳費的動作之後30天,還是沒有收到保費的話,才能暫停保單給予保戶的權利與理賠效力。

尤其是,若投保後有變更住居所,保戶一定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聯繫地址等資料,以避免日後發生相關往來文書是否合法送達等爭議。

保戶可以贏回保單理由

保險契約條款清楚載明,對於「催告交付保險費」一事是採取「到達主義」,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就其所寄送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確實已到達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人)」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無法提出任何文件可以證明已經通知到保戶趕緊來補繳保費,多數案件判定都是保戶勝訴,在補繳保費之後,即可恢復保單效力。

《保險法》第116條-催告30天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停效保單的復效期-2年內

在未收到保戶繳交的該期保險費後,可依保單條款約定,停止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且從停效起計算2年內,若未申請復效的話,則保單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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