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律加重違憲 大法官羅昌發認為監獄人權也要顧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大法官羅昌發認為,在監獄相關法令中,也有累犯問題,應該一併檢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大法官做出釋字775號規定,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中,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再度宣示保障人權的立場。此外,大法官羅昌發提出的意見書中,也認為監獄相關法律中包含累犯加重的規定,也應該一併檢討,以免有差別待遇或雙重不利益問題。

本號解釋從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開始論起,之後提到罪刑原則、罪責相當原則,最後以憲法中的比例原則,檢視刑法累犯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憲。解釋理由書提到:「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此為本號解釋精隨,進而宣告累犯規定違憲,殊值肯定。

此外,大法官基於保障人權立場,也提出更多意見。其中大法官羅昌發在協同意見書提到,本號解釋除一併處理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更應該檢視其他刑事法相關制度,是否涉及無正當理由之雙重不利益或差別待遇。他特別舉出《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累犯者『一律』不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此種規定,使無危險性且情節輕微之累犯,無獲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機會,有使此種受刑人(累犯)受到額外不利益及對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等疑義。」

不僅如此,羅昌發還舉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下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一、累犯……。」認為這也對累犯有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問題。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則是在協同意見書中,點出刑法量刑制度的問題,認為我國亟待建立合於正義及有效之量刑基準制度,她提到「對被告而言:冤枉有三種,無罪被判有罪,輕罪被判成重罪,還有量刑過重,特別是較類似情節之其他被告重。」

黃虹霞更批評「量刑如此地不適當,妥當嗎?被害人、被告呼喊司法不公,是無的放矢,全無理由嗎?憲法第7條規定還應該被冷凍束之高閣嗎?落實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保障,應即建立合於正義並有效之量刑基準制度!」最後她呼籲行政院應該要提供人力、資金,全力配合司法院建置量刑系統。

▼大法官羅昌發。(圖/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大法官羅昌發。(圖/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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