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前鎮代會主席「為子買票涉賄」1票500元 遭判4年

2019年02月23日 10:25

▲北斗鎮代會前主席為子買票,1票500元被判4年。(圖/唐詠絮翻攝)

▲北斗鎮代會前主席為子買票,1票500元被判4年。(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北斗鎮前鎮代會主席67歲鄭俊宏於2018大選期間,為求競選鎮代的兒子順利當選,委由羅姓鄰長、塗姓親家母當樁腳,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行賄,遭彰化檢警查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彰化地院近日審結,將鄭俊宏判處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羅姓鄰長行賄部分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收賄部分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塗姓親家母處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

判決書指出,鄭俊宏於2018年9月底、10月初到羅姓鄰長住處,交付3萬元,其中2800元「走路工」,指示以每票500元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人賄選,9月底,鄭男到塗姓親家母住處,交付1萬5千元,指示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行賄。

檢警10月24日展開搜索,傳喚樁腳及選民到案說明,鄭男、羅男、塗女等人坦承賄選,鄭男一度請求減刑,法官審酌,鄭俊宏為候選人之父,居於主導地位,嚴重影響選舉公正性,不足同情,重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法官也考量,羅男曾因賭博罪、塗女違反電業法判刑,雖已執行完畢卻為本案行賄犯行,顯見民主、法治觀念不足,為彌補過錯,除量處其刑也命羅男、塗女應向公庫支付10萬、8萬元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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