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馬公市公所工程車駕駛,未禮讓幹線道致車禍,國賠確定。此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澎湖馬公市公所清潔車陳姓駕駛,2013年9月間,駕車清潔工程車在路上執行勤務,因未禮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貿然前進,與朱姓機車騎士相撞,騎士腦部額葉受傷,經常頭暈、耳鳴。騎士提出國賠訴訟,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馬公市公所須國賠78萬5千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駕駛於2013年9月9日上午9時左右,駕駛公務工程用小貨車執行職務,沿澎湖縣204號道路迴車道由南往北方行駛,途經該路與澎湖縣203號道路交岔路口。陳姓駕駛竟未禮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貿然前進,這時朱姓機車騎士騎乘重型機車煞車不及,與工程車相撞,騎士倒地。送醫治療後,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指骨骨折、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等狀況,經過治療後,騎士仍有耳鳴、雙耳高頻率聽力障礙、額葉症候群等後遺症,經常頭暈、頭痛。
騎士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陳姓駕駛最後被依照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定讞。騎士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馬公市公所賠償341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姓駕駛於執行勤務時有疏失,判准國賠34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陳姓駕駛於執行公務時,具有支線道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仍認定馬公市公所須賠償。但考量騎士疏未注意車前情況,也有過失,重新計算後,認定陳姓駕駛需負7成責任、騎士負擔3成責任。最後二審改判准國賠78萬餘元。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23日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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