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路口「禮讓他車」 酒駕騎士追撞喪命...駕駛判5個月

▲宜蘭一男子開車在路口停下讓幹道自小客先通過時,造成一名酒駕騎士撞上他的小貨車送醫不治,被宜蘭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一男子開車在路口停下讓幹道自小客先通過時,造成一名酒駕騎士撞上他的小貨車送醫不治,被宜蘭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男子開車在路口停下讓幹道自小客先通過時,造成一名酒駕騎士撞上他的小貨車送醫不治,法官認為男子行駛在支道應讓幹道車輛先行,卻把車停在路中央形成路障釀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男子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經營汽修廠的38歲鄭姓男子,2018年1月31日晚7時許開著修好小貨車要還返給客戶,途經宜蘭三星鄉上將路五段無號誌但車道劃有倒三角形的讓路線標示路口時,先停車讓上將路五段一輛小客車先通過,整台車停在路口,此時,28歲游姓男子酒後騎車行經該路口時,閃避不及,緊急煞車,但重心不穩失控,人車倒地,撞擊鄭男所駕的小貨車。

游男頭顱骨折、胸部挫傷、多處肋骨骨折及大量血胸、氣胸、骨盆骨折及脾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醫仍不治,游男經抽血化驗,發現酒測值達每公升0.31毫克。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鄭男坦承肇事。

法官認為,鄭男行駛的道路為支道,有白色倒三角形標線,行經該路口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鄭男開車行經路口,停在路口形成路障妨害交通,其駕駛行為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有過失,與游男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雖被害人酒駕行經該路口未減速停車,一樣有過失,也是肇因之一,但鄭男無法以此免責。

法官因鄭男所犯為業務過失致死罪,肇事後當場坦承犯罪,依刑法62條減刑,雖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曾提出含保險共400萬元賠償金額,並非全然無視其欲擔負賠償責任,加上並無前科,判鄭男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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