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案,一審遭判2年8月,案件上訴二審後,二審改認定他犯下4次「對少女性交罪」,加重改判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鄭家堯本為富商,因2010年和小14歲的林依晨戀情曝光,才受到外界關注。由於林依晨被封為「零負評女神」,唯一對媒體爆發之事,就是這段戀情。當年外傳鄭男已有過婚姻和小孩,林依晨震怒回應:「現在和我交往中的這位男士,並不神秘,只是低調,他沒有讓我煩惱的、不當的異性交往關係,從未有過婚姻紀錄、也未曾有過小孩。」不過林依晨結婚後,面對鄭男的性侵案件僅淡淡透過經紀人回應:「已經很多年未與鄭先生聯絡,也已經很久沒有鄭先生的消息了,我們實在沒有權利和立場來回應或發表任何言論。」
判決指出,鄭家堯(49歲)2013年因熱愛運動而結識少女Amy的父親,鄭男常到對方家中作客,不料卻與當時年僅13歲的Amy發生戀情。2014年2至4月間,鄭男多次在自宅、Amy住處撫摸親吻Amy胸部,甚至要求性交、口交。同年8月,鄭男開車載Amy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Amy口交,Amy父親知悉後震怒提告。
檢方認定鄭男犯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鄭男否認犯罪,辯稱2人出遊並無發生親密關係,是因Amy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Amy幫父親出氣才反咬他性侵。但一審士林地院根據Amy的說法:被告第一次見面時就知道她13歲,後來暑假快結束,被告約她出去玩,「第1晚住飯店時,我跟他說想自己睡,但被告不要,就和我同一張床」,第2晚被告就跟她發生性關係,第3天上午離開礁溪後,被告將車停在路邊要她口交;另少女在偵查中清楚指出鄭男下體特徵,經檢察官當庭命法醫勘驗後相符。一審法院因此認定鄭男犯下2罪,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鄭男犯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與「對14歲以下女子性交罪」,共4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考量他犯後不知悔改,猶飾詞狡辯,因此加重判刑。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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