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同婚草案只准繼親收養 親權無法一步到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稱《748施行法草案》)於今年2月20日獲行政院通過,已送立法院審議。一般民眾光看草案名稱似乎不知道內容為何?行政院似乎把傷腦筋的法案名稱留給立法院,因為反對同志結婚者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也就是不可享有結婚的權利;支持同婚陣營卻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同性伴侶得享有結婚權利,難怪行政院對於法案名稱如此左右為難,最終採用「釋字748號」為法案名稱,兩邊都不得罪。

2017年作成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說,允許同志結婚才符合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及第22條的婚姻自由保障。大法官作成的會議解釋,具有憲法位階的絕對效力,而2018年底的公投第10案「您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超過493萬票通過,大多數民眾並不贊成同志可以結婚,兩者是否扞格?公投結果僅為提供行政院與立法院於研擬、審議同婚法案時參考,因此在不牴觸釋字第748號下,應儘量符合公投結果。

而公投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結果未通過門檻,也就是不能循民法路徑,然而釋字748號解釋指出,「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賦予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若不訂專法以保障同婚的權利,除形同違憲外,同志也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後,依照民法結婚,此又與公民投票第14案的投票結果「不符」。

其中,草案討論較廣的為同婚者之繼親收養。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立法理由第1項說,同性婚姻關係之二人,鑑於共同經營生活之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的規定。

爭議在於,同婚者不得收養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但異性婚姻卻可以收養與父母都無血緣的子女,即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筆者認為,草案規定僅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實與異性婚姻的收養要件不同,對同婚者規定得更嚴格,非無違反憲法平等權之虞?

草案第20條立法理由第2項說明,同婚關係的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又,同婚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收養者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因同婚收養的繼承權與親權,都與異性婚者相同,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同婚規定繼親收養目的,是為了保障同婚關係之一方的親生子女權益;然而,繼親收養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不允許共同收養,非血親不能收養。再者,目前法律還規定男同性伴侶不得找代理孕母,女同性伴侶不得借精生子。法務部長蔡清祥說,目前同婚專法關心的是,同婚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問題,而收養問題衍生太大,目前暫不考慮。

但當同婚關係成立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需求可能會不少,未來只能有待立法院審議時,提出不同版本及議事討論,以保障同婚家庭享有人類生命循環鏈的權利,滿足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Maslow Needs Hierarchy)的安全需求(老年時)及歸屬需求(子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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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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