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將陳玉珍判刑12年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因長年包庇電玩業者,收賄2300萬元,一二審均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更痛批她「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之形象。」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陳玉珍判刑12年定讞。
陳玉珍自1999年起任職宜蘭、板橋地檢署及高檢署期間,6年半內向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收賄79次,金額2300萬元,被稱為「史上最貪得無厭的司法官」。當年檢方查出,施永華為求陳玉珍包庇,自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按月行賄25萬元給陳玉珍;陳玉珍就利用檢方對同一被告「後案併前案」的分案漏洞,將施男所有案件轉由她偵辦,再濫權不起訴,護航施永華。
施男2006年結束電玩店,轉投資股票,卻在投顧公司的指導下慘賠1億元,他認為投顧公司對他詐騙,找陳玉珍幫忙處理。但陳玉珍卻藉機索賄3000萬元,施永華不滿,憤而登報紙廣告揭發陳玉珍的惡行,全案因此爆發,陳玉珍2012年11月遭到羈押。
當時的特偵組對她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陳玉珍仍不認罪,保持緘默,但實在不堪羈押之苦,最後在2013年5月間認罪且稱願繳回犯罪所得爭取交保,當年9月合議庭裁准陳以700萬元交保。一審於2014年7月間宣判,認定她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陳玉珍展開拖字訣,案件審理3年期間,出庭次數不到5次,最後遭外界投書質疑包庇,她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出庭。高院也因此速審速結,去年10月間宣判,仍認定她「連續違背職務收賄罪」,仍處12年、褫奪公權5年。
高院還在判決理由中痛批陳玉珍,「受金錢誘惑,收賄期間長達79個月,金額高達2300萬元,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之形象!更出賣國家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侵蝕人民對法秩序的信任!危害司法公信程度甚為深遠!」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