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撞死人態度差,一審不給減刑重判,二審卻仍讓他減刑。(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開車在雙黃線路段,違規超車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一審時竟喊沒錢賠,辯「連三、五萬都要借」,還頻怪罪前車突然煞車,只好「往左閃避」。法官認為他態度不佳,符合自首也不給減刑,重判他1年4月徒刑;二審法官卻認為,很多自首肇事者連110、119都沒打都可減刑,最後酌減判1年2月,全案定讞。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若停留現場報警,並等警方到場處理,都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可減刑,藉此鼓勵民眾犯錯後勇於負責,也避免受害者求償無門。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2018年元旦晚間7點半,開車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三段由東往西時,遇到由阮姓男子開的小客車在前方。黃男認為阮男開車速度太慢,趁對方煞車偏右,不顧該路段是雙黃線違規超車,結果一超才發現雙黃線上已站著一名過馬路的李姓婦人。
李婦遭高速撞上彈飛落地,頭、身、四肢擦傷骨折,送到醫院前已死亡。黃男將車停下,立刻打119,並停留在現場等警方到場,隨後遭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彰化地檢署依法起訴黃男,並建請法院判刑10月。
彰化地院審理期間,黃男始終沒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竟還喊窮說他「連三、五萬元都要去借」。他雖坦承犯行,但卻一再怪罪阮男突然煞車,故只能往左閃避云云,顯然沒有自我反省自己跟車太近且嚴重違規超車的過錯。法官認為,黃男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從輕量處,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0月,尚嫌不足。
法官審酌,黃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事故發生時還有阮姓證人車輛在場,事故地點人車眾多,又有監視錄影器錄得事發過程。偵查機關對於本件事故釐清尚無困難,不因被告有無自首而有影響,因此不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依過失致死罪判他1年4月。黃男認為判決過重,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雖認同一審判決結果,但對於黃男符合自首卻不給減刑,無法認同。法官認為,刑法第62條雖授權法官決定「得」否予以減刑,然交通事故肇事者立刻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警察出面處理者,構成自首,絕大多數個案會獲得法院給予減刑。黃男未獲減刑已有所不公,如果堅持不減刑,還需要更堅強的理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已比很多車禍肇事者態度好一些,很多車禍肇事者是連110、119電話都沒打,也會獲得減刑,本件仍應適用自首減刑。因此將原判決撤銷,判黃男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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