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交罪」每年僅8件、量刑低⋯監委要法務部研議構成要件

▲▼南韓3月8日婦女節發起MeToo活動 。(圖/路透社)

▲去年南韓在3月8日婦女節發起MeToo活動 。(圖/路透社)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Me Too」反性侵性騷擾運動,近年席捲全球,不過多數權勢性交案件中,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求援,導致相關起訴與判刑案件數偏低,多數被告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監察委員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權勢性交犯罪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籲請研議構成要件明確性。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提出之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據司法院統計,近5年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之件數,最低5件,最高12件,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最低5件,最高13件,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自104年後未有案件,5年合計僅2件,件數甚低。

報告也披露,違反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案件,平均刑期1年2個月,有罪率為86.49%;違反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案件,平均刑期6.23個月,有罪率為88.64%;違反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平均刑期4個月,有罪率100%,案件數量不多且量刑也較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表示,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立法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或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其中可能的利用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進一步表示,由於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司法人員必須對權勢性交案件特質有所了解,目前事實審法院設有性侵害專業法庭,司法人員需受專業訓練,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權勢性交犯罪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之情狀、弱勢人權之保障,籲請研議提升構成要件明確性,並落實司法人員法定訓練時數。

調查意見指出,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未遂罪之起訴與判刑案件數偏低,「是否肇因於該條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導致檢察官與法官適用法律時在「未違反其意願」之要件前提下,難以進一步舉證或論斷「利用權勢或機會」之要件是否成立,形成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護體系之缺漏?刑法第228條犯罪因合意的任意性被壓制,宜請法務部研議刑法第228條「利用」要件之明確性,司法官學院教育訓練之課程亦宜列入研討。

此外,調查意見也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前或在職教育訓練,應提升性別意識之教育訓練外,亦宜就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妨害性自主之要件及實務案例設計課程,並落實法規之基本訓練時數之要求,俾利實務上完善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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