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箱示意圖 。(圖/翻攝自網路)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位於湖南省長沙市的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在2018年訂購一批價值人民幣11萬元(約合新台幣50萬元)的手術器材,卻被從事回收的徐姓大媽以人民幣9元(約合新台幣42元)的價格賣給回收場。事後,法院認為當時已開封的紙箱置放在公共空間,且徐大媽無主觀上的犯意,但仍應負擔70%責任,賠償醫療用品公司人民幣79632元。
▼人民幣示意圖。(圖/CFP)
配送員阿華抵達醫院後,將貨箱(已開封,裡面尚有許多未開的小紙箱)放在離庫房不遠的靠背椅上,以便與庫房驗收員進行交接。當時,正在撿回收的徐大媽經過,將開封的貨箱誤認為無用紙箱撿走,並拿到回收場,賣了人民幣共9元。
阿華發現貨箱消失後,立刻報警、向公司匯報情況。次日,該公司人員找到徐某,卻被告知貨箱已賣給回收場,公司人員依大媽的說法,前往回收場,發現遺失的貨品,卻已經受到汙染。
▼回收示意圖。(圖/翻攝自網路)
該醫療用品公司得知後,立刻前往開福區法院,起訴徐大媽,並要求賠償貨品損失113760元、尋找貨物產生的費用1500元。
被告徐大媽則向法官主張,在拾荒過程中,拾走原告的貨物紙箱,造成原告損失,屬無心之過;原告求償金額過高,被告願以成本價賠償原告;原告疏於管理,也有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貨物的箱子不大,且已經開封。放置位置距離醫院大廳很近,屬公共空間,人員流動頻繁。原告將貨物放在此處,應預見可能出現的貨物丟失風險,卻疏於保管,在看管貴重或是上存在疏忽。
法院認為,被告徐某拾走原告的部分貨品並賣給回收站,雖然她不知道自己拿走的是原告的貨物,無觀上之故意,但原告貨物放在庫房附近,箱內也有未拆的手術器材紙盒,明顯不屬於廢品範疇,不應簡單判斷為廢品。
法院判決在今年2月26日出爐,認定原告自行承擔30%責任,徐大媽承擔70%責任。並認定原告損失為113760元,徐大媽應賠償原告貨物損失79632元。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熊記毅律師表示,「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說,根據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返還權利人。如據不返還輕則承擔返還原物的民事責任,重則承擔侵占罪的刑事責任。「徐大媽誤將醫療器械當作廢品擅自處分,造成他人損失,其本身俱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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