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購屋時已明確知曉客廳方位,卻在風水師看屋過後要求解約,遭遠雄沒收440萬元,雙方因此鬧上法院。(圖/記者陳雕文攝)
突發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2017年以2937萬元的價格購入一房一車位,簽訂契約時便知曉客廳陽台的座向方位為南北向,事後經風水老師評估,陳女反悔欲解約,並聲稱當初與遠雄有約在先,若風水老師認為此屋不適宜可解約,但對方否認此說法,並沒收440萬元充作違約金。雙方因此對簿公堂,經法官判定,認為陳女在看屋時便清楚座向方位,不能任意反悔或撤銷,且契約上並無「經風水老師看過適合後才換屋」的條件約款,判她敗訴。
判決書指出,2014年陳女先是與遠雄簽訂房地產預售買賣契約,以2937萬的價格,購入新宿建案的一房一車位,支付852萬餘元後,卻發現預售屋門口牆面設置了6個弱電箱,對方未事先告知,經協議,雙方簽定成屋買賣契約書,改購買同一建案的另一成屋及車位,支付的款項則轉為已付價金,由於陳女未再支付任何買賣價金,遠雄催告未果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將沒收440萬餘充作違約金。
陳女主張,自己因公事繁忙假日又須照顧臥病在床的婆婆,趕不及在簽約前連絡上風水老師確認方位,但簽訂契約前已向遠雄表明,自己購屋自住的條件為客廳陽台座向方位須為東西向,但成屋的方位卻是南北向,她必須在簽約後,請風水老師確認,若風水老師認為不適合就要解約。
她強調,當時處理換約的職員未表示任何反對之意思,她才簽訂契約。事後陳女請風水老師以命盤詳細評估後,要求解約,她更指控該職員詐欺,未將雙方約定記載於契約內,要求遠雄返還440萬餘元,若法院認定她的主張並無理由,也應酌減違約金。
對此,遠雄則反駁,陳女買的是成屋,可輕易從建物外觀看出客廳陽台是東西向或南北向,並否認陳女所說的換約時同意將「客廳陽台(非工作陽台)座向須為東西向」列為契約生效的條件。
法官認為,陳女看屋時就知悉客廳陽台座向非東西向,但仍出於自由意願與遠雄簽訂契約購買,代表已接受座向方位的現狀,不能任意反悔或撤銷,且契約上第一頁已註明「無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遍查契約也無「經風水老師看過適合後才換屋」條款,另外,依照契約,違約要沒收總價2937萬元的百分之15充作違約金,遠雄沒收440萬餘元,自屬有據,判陳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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