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謝明達案檢提非常上訴】最高院檢火線交鋒為哪樁

▲▼最高法院,一級普通法院,最高院,終審機關,隸屬司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不自為終局裁判,反覆發回只是讓當事人受盡訴訟折磨,正義遲延。(圖/記者季相儒攝)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在1998年擔任市議員期間,利用質詢及調閱資料手段向捷運局施壓喬人事,收賄220萬元,一審到高院更三審皆判有罪。爭訟18年後,最高法院於2018年8月間,以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等理由,罕見地自為改判無罪。當時引發輿論熱議,連司法院內網「法官論壇」也有不少批判聲浪;檢察總長江惠民甚至為此提起非常上訴,認為最高法院自行認定事實,且未對爭議之處進行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已違背法令,難昭信服。

2018年12月15日,最高檢察署吳巡龍檢察官即以「謝明達案應送大法庭」為題投書媒體提出批判。近日,最高檢察署為因應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及大法庭制化,於2月26日成立訴訟組,並擬就謝明達案最高法院無權自為無罪判決,以及是否應經言詞辯論等主張,聲請最高法院開庭辯論,引起該案受命法官黃瑞華於2月20日發表「三審法官致檢察總長公開信」叫陣對抗。該文痛切指出,終審法院不自為終局裁判,反覆發回,使當事人受盡訴訟折磨,法院積案如山,資源浪費,正義遲延,人民、同仁及司法公信三輸云云,贏得社會大眾的喝采!

不特此也,黃法官文中援引該院迄今至少有7件撤銷高院有罪及自判無罪的判決先例,認為前此並無發生爭執,何以突然對謝明達案提起非常上訴提出質問;隔天,吳檢察官再度投書公開回覆最高法院黃法官的置疑。從院、檢一來一往在媒體筆戰交鋒看來,就雙方爭執的問題,或許可以從非常上訴分高下,如果未能從此定紛止爭,檢方揚言還要求助於未來新設的「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以平息爭議。

探討此項司法重大的爭議,其癥結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及第398條第1款規定,即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究竟該兩條所指「事實」是否囿限為「犯罪事實」,院檢各自解讀適用,似各有所本,一時是非難辨。

依筆者淺見,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確定事實,即關說喬人事與收受200萬元的情節並未改變,只是兩者之間有無對價關係價值判斷不同而已。最高法院依照職權調查及事實審證據訴訟資料,本於法律確信,認定無對價關係而改判無罪,當無違背法令之可言。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北市議員謝明達涉貪案,去年最高法院自為無罪判決,引發院檢對於最高法院是否可自為判決的筆戰交鋒。(圖/記者吳銘峯攝)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所謂「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於個案的適用上應如何判斷?其實,這把解套的鑰匙早在2012年1月,司法院成立的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所擬具的草案已作了新的規範,以避免認定之爭議及案件無謂延宕。

依照草案現行第398條第1款規定已被解構,移列至第401條第1項但書:「但第三審法院認依其調查所得訴訟資料及原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可據以為裁判者,得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此新的規範即跳脫現行第394條第1項前段及第398條第1款含義不明的框架,只要最高法院依同法第393條但書進行職權調查結果,以及審酌原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調查的證據,當可以就最終事實是否犯罪該當或行為不罰情形審查確認,進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於法自屬有據,此項犯罪事實之改變紛爭當可據以解套而落幕。

至於,檢方批評謝明達案最高法院未對爭議之處進行言詞辯論,是否違反正當程序而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此一條文給予最高法院法官於個案中決定是否開庭的裁量空間,但結果卻是實務上我國歷年來開庭辯論次數寥寥可數,問題即在於所謂「有必要者」,如何解釋適用?

對此,國內《刑事訴訟法》學者陳運財教授曾為文提到,作為終審法院之判決應否經開庭辯論,參照美國、日本等立法例,就運作模式而言存在下述幾個做法:

1.原則重要性模式,指當事人所為之上訴主張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者。
2.撤銷必要性模式,是指終審法院於認為當事人上訴有理由而有撤銷原判決之必要時。
3.重大案件模式,例如針對死刑案件,不論當事人上訴有無理由,亦不論其主張是否涉及法律原則的重要性,一律開庭辯論。

陳教授更進一步建議,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就第三審上訴審採取所謂事後法律審查的結構,以及上訴目的以統一法令之解釋為主的考量下,以第一種的原則重要性模式較為可採,此項看法也符合我國未來建造金字塔型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的訴訟架構規劃(草案第377條之1)。而司法院長許宗力甫上任時,對於「最高法院就重大法律爭議案件應常態化開庭辯論」的政策宣示,也與法務部達成共識。若以此衡量謝明達案,最高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似有欠周延考量。

為杜絕爭議,我國應訂立標準或亦可兼採不同模式,作明確規範修法,讓實務有所遵循,較為妥適;而前開新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目前司法院已送請行政院會銜中,如能加快腳步,儘速送請立法院審查,趕在本屆完成立法,院、檢兩方應可各自鳴鼓收兵,循此正道理性處理,以民為本,以人權保障為念,莫讓正義遲延而變調,司法改革當可更往前邁進,人民幸甚,國家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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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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