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美材副董事長葉美麗(中)。(圖/葉美麗提供)
●李禮仲/台北商業大學連鎖加盟經營管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
從2007年起來我國接連發生數個沸沸揚揚之上市公司經營權之爭,不僅使得公司法修法出現類似「中石化條款」、「亞化條款」、「金鼎條款」與「大同條款」等,亦使擔任公司法老師們信手拈來得於課堂上呈現討論之最佳教材。近期的泰山與誠美材的公司經營權之爭案例,更為公司治理負面教材再添一課。
公司經營權之爭中,公司派常推陳出新使出許多前所未見的方式,以阻擋市場派入主,而不再是使用以往的封存選票、全額連記法、董監改選不列入議案等招數,使得市場派雖然拿到較多的股權仍無法獲得公司經營權,而拿到較少股權的公司派仍續掌有公司經營權的不正常現象。
由於上市公司畢竟為大眾投資之標的,公司經營權之爭若落入較少的股權的人經營,被認為不會專心經營而會出現掏空公司,不僅擾亂資本市場秩序也會造成股東之權益,因此政府強推公司治理、電子投票的實施貫徹股東行動主義、使用委託書須提早佈局,及新公司法之修正期降低經營權紛爭之產生,因此若想藉一些奧步獨佔公司或巧取豪奪公司經營權,難度已然提高。
解析近期誠美材的董事長經營權之爭案例,係因誠美材大股東奇美實業、群創陸續退出,公司董事結構有很大改變,引進外部人事,去年6月進入董事會的副董事長葉美麗,主張何昭陽未合法取消董事會召集,於1月14日召開董事會並且改選董事長,何昭陽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台北地院准許,暫時裁定何昭陽得繼續行使董事長職務,葉美麗並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中,何昭陽與葉美麗雙方董事長經營權之爭對峙升溫中,未來孰是孰非尚待司法公斷。
惟何昭陽於回復行使董事長職務後之隔日即108年2月14日,立即於誠美材公司發佈停止陳俊雄總經理職務之公告,引發相當法律爭議值得探討。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誠美材總經理之委任、解任等與其總經理職務相關事項,依誠美材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均應經誠美材董事會通過,不是董事長一人可以獨斷,此應屬文義上及法理上當然之理。
據報載,誠美材總經理陳俊雄即係依此等規定,於107年10月6日經董事會決議選任,並就任總經理,且經誠美材於107年10月8日公告。然而何昭陽卻逕以未經董事會通過之公告片面停止陳俊雄之總經理職權,顯違反前揭公司法及誠美材公司章程規定,其法律效果當屬無效,始符合上開法令及章程所表彰之公司治理。
此公告甚至表示停止陳俊雄總經理職務至其刑責調查追訴完畢為止,但是司法機關之調查有其程序及時間,要等到刑責調查追訴完畢,絕不是一、二星期或一、二月即可結束,此種停止總經理職務之方式,依據一般合理經驗推斷,可以說是假停止職務之名,實際上行解除總經理職務之實,自應依前揭章程及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始生效力,否則無異於何昭陽可逕自以董事長之身分,解任合法由董事會決議選出之總經理,無視我國公司法一再強調的公司治理。
另外,公司法於去年修法,增訂第203條之1,其中第2、3項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該條所稱董事長召開,自應以過半數董事所提之議案作為召集事由,始足當之。誠美材公司過半數董事即依該條規定,於2月11日去函請求何董事長召開董事會,並記明提議事項為:「因應108年2月1日昆山之奇美董事會決議、解任何昭陽之董事長職務、選任新任董事長」。
惟何昭陽雖於2月18日發出通知,訂於2月26日召開董事會,但先後三次之開會通知,俱未將上開過半數董事所提議案列為2月26日之董事會議案,參經濟部經商字第10102072700號函:「董事會雖同意為召集之通知,但未將少數股東所提議事項列入股東會討論時,少數股東得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同理,若董事長雖召集董事會,然未將過半數董事提出之議案列為召集事由時,即等同「不為召開」,此時應仍構成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3項,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會,以貫徹公司法立法意旨。否則,若召開未將過半數董事提案列入之董事會,即可阻擋過半數董事之自行召集權,則公司法第203條之1之修法美意將盡失。
再者,不論是公司法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皆無規定董事會之提案權專屬於董事長,或董事會議案須經過半數董事提案始合法,再參照內政部會議規範第20條,可知任一董事應均有提案權。而公司法第203條之1之過半數,應指過半數董事皆請求召開董事會,但非指請求召集之每一提案亦皆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提案,否則無異反因第203條之1而剝奪董事本得自行提案之權利。何昭陽於媒體宣稱,因選任及解任董事長之議案並未有過半數董事之連署,所以未達董事會討論議案之門檻云云,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剝奪法律原所保障之董事提案權。
公司經營權之爭是良幣驅逐劣幣的一種程序,也是公司經營權強化的過程。握有股數多者理所當然應掌控公司經營權,但應依公司法與證交法之程序依法產生。期盼誠美材公司之負責人能體認上市公司之社會責任,依法經營公司,勿輕率以行政或司法資源來解決公司為爭取經營權之內鬥,並以成為公司治理楷模公司為己任。身為公司法老師期盼公司治理負面案例能因一些負面經營權之爭案例之出現後減少,讓我國公司治理能更上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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