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一夜情告性侵 監視器畫面「揮手掰掰」還他清白

▲▼約砲、一夜情、嘿咻、做愛、性愛、上床。(圖/免費圖庫「pakutaso」)

▲檢方認為,林女遭受2次性侵害,離去前仍駐足與蕭男揮手道別,與常情不符。(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蕭男子在網路認識林女,兩人相約吃消夜後發生一夜情,林女事後卻控告遭蕭男性侵2次,檢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女離去時還揮手說「拜拜」,且屢傳林女卻不到庭,認蕭男強制性交罪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

林女指控蕭男於2018年12月2日凌晨1時許,對她強脫衣褲性侵得逞,隔日下午再次性侵。

據檢警調查,蕭男與林女在2018年11月透過手機通訊軟體「Goodnight」認識,兩人相約幾日後在住處小酌吃宵夜。蕭男坦承有約林女到住處吃鹹酥雞、喝酒,不過否認性侵,他表示,當時燈光美氣氛佳,兩人有點微醺後,就自然而然發生關係,完事後兩人皆睡到隔日下午,大約2、3點醒來後,他詢問林女要不要吃東西,蕭男趁外出買食物時順便還買了保險套,回來後理所當然再發生第二次性行為,蕭男堅稱,過程中林女都沒有拒絕。

林女說,蕭男第一次性侵她後要求陪睡一晚上,她因為心生恐懼不敢擅自離開,蕭男第二次對她性侵時,她雖有掙扎,但蕭男力氣太大難以反抗,她在第二次性侵結束後,趁著蕭男講電話之時,趕緊到廁所穿回衣服離開。

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女走出蕭男住處房門外後,還在門口回頭向房間內揮手說「拜拜」才離去。檢方認為,林女遭受2次性侵害,離去前仍駐足與蕭男揮手道別,與常情不符,且蕭男曾獨自外出購物,按常理林女當能應能立即報警或離開該處,而不是等蕭男返家,承擔被再次性侵的風險。

檢方多次傳喚,林女卻未到庭陳述事發經過,釐清上述與常情不符的行為,檢方認為,光憑林女的指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蕭男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應認蕭男罪嫌尚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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