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寵物攻擊一再發生 台灣人權法治協會:應提高飼主看管責任

▲▼羅威那犬,示意圖,惡犬。(圖/達志示意圖)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達志)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近日台灣傳出數起惡犬攻擊事件,不但造成無辜毛小孩喪命,同時也造成民眾受傷,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7日指出,深究事發原因,除動物兇猛本性之外,飼主疏於看管之責,是主要問題所在,針對生性兇猛的危險寵物,應防範於未然,提高飼主的看管義務,不應只在發生意外後,才消極追究飼主相關法律責任。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常務理事張明偉教授表示,動物保護法規定僅要求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台灣或許不必一概禁止民眾飼養具攻擊性的寵物,但要求對特定動物應考慮設飼養資格限制,例如:要養蛇就應該要懂得怎麼抓蛇,尤其是針對具有攻擊性的動物,要求飼主應具備防制危害的能力,有效防範寵物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問題發生。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常務理事、律師劉邦繡也指出,動保法對於危險寵物看管,飼主若違反規定且屢勸不聽,可處罰鍰或沒入寵物。但適當的防護措施屬於不確定的概念,且該規定僅屬於行政罰,對飼主的規範效力實在有限。

此外,動保法僅規定飼主放任危險寵物攻擊其他動物致死時,才有刑事責任。這樣對於公共安全存有高風險的危害,尤其是反應能力較差的長輩或孩童在面對兇猛或大型寵物時,等同隨時暴露於高危險的公共環境而無法獲得保障,因此應將危險寵物飼主的看管義務提高,針對疏於看管或放任寵物闖蕩的飼主,科以更重的處罰,藉此督促飼主更為積極防範意外發生。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理事、助理教授方文宗表示,依現行法規定,若寵物攻擊人時,只能依刑法相關規定追究飼主刑事責任,另依民法規定求償。而現行動保法只規定致動物傷亡時,飼主有刑事責任,但卻未處理致人傷亡的部分,因此建議應新增致人死傷相關規定,以周全動保法對飼主的規範義務。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認為,一再發生危險寵物攻擊事件,受害對象已不再只有動物,連人類都成為攻擊對象時,動保法相關主管機關不應在如此消極被動,而加強對飼主的看管責任,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讓民眾及毛小孩免於隨時暴露於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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