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貪汙案 判刑10年定讞

▲▼許志堅。(圖/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照)

▲許志堅(右)貪汙遭判刑10年定讞。(圖/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2015年被控收建商賄賂護航都更案,收賄615萬餘元,遭提起公訴。一二審均依照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

許志堅在新北市副市長任內,兼任新北市都更審議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委。而檢廉單位查出,建設公司寶興開發公司,2008年底為送審台北縣政府(新北市未升格前),針對新店北宜路都更案,因市政府遲遲未回應,建商透過另一間建設公司弘發開發公司周姓負責人當白手套,請託許志堅後,順利完成都更案。

而後在都更計畫審議的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間,寶興開發公司按月行賄11萬元給與許志堅,許志堅前後收賄615萬餘元。另外許志堅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在弘發公司當掛名員工,月薪十餘萬元卻沒做事,3年來坐領逾400萬元薪水。廉政署獲報後,報請檢方發動偵查行動,在許志堅家中搜出金條、名錶等贓物,檢方聲押許志堅獲准,全案於2016年間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認定許志堅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其中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許志堅時任新北市副市長,督導新北市所有都更案件,理應奉公守法,但卻為貪圖利益,與業者密切接觸,協助進行都更案件,並利用各種名義收受509萬2000元現金及3只手錶、2條金條等,總計615萬6350元,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有辱官箴;並以卻虛報許士耘及許志遠薪資方式掩飾其收受賄賂,再加上許志堅一二審皆否認犯行,但事證明確,因此應予以嚴懲,故仍判刑10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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